一般而言,任何網站連結至本局網站,毋須經過本局同意,然而連結須明白標示本局名稱,若是連結會誤導使用者,本局將不允許此連結行為。
為供網路使用者便利,本局網站僅提供相關網站之連結,對利用人涉及該網站內容之使用行為,本府局不負責任。
本局網站所提供相關連結網站之網頁或資料,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,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,本局不擔保其正確性、即時性或完整性。
一、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權,並依「著作權聲明」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,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二、如果您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)認為本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,本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:
(一)通知本局
請您填寫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,傳真或電子郵件(掃描成電子檔)至本局,恕不接受電子簽章。
(二)先行移除
如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依您所提供的資料,本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,本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,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)。
(三)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(以下簡稱使用者)
本局會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轉知使用者,請他(她)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)。
(四)使用者異議
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,須填寫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送本局,如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本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話、電子郵件)轉送給您,您必須在接獲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(含報案三聯單),否則本府局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(著作權法第90條之9)。
(一)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
如受委任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,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、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)委託,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。
(二)通知補正
(三)3次侵權終止服務
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,本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)。
(四)個人資料保護
本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,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,除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外,本府不會局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,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,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。
(五)本局聯絡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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